茂名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送审稿)
茂名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评估经费由市民政局申请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科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 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 评估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三)制订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六)公示审核结果。
第七条 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由专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局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将评估小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审定。
(五)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组织复查。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设立评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评估小组3至5人,由茂名市民政局有关人员、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委员会委员可同时兼任评估小组成员。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二)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四)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成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到场方可投票,投同意票超过实际出席成员三分之二评估结果方能通过。参加投票的成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下发评估通知;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评估委员会(设在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评估委员会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评估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评估小组形成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由评估委员会审核;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评估委员会重新给予审核。评估委员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审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民政局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七)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逐级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备案。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十二条 对涉及评估委员会成员所在社会组织的评估,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茂名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具体评估标准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级别社会组织给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期间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有并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