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申请列入相关资金计划。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统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区(县级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茂名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 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三)公示审核结果;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评估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工作;
(三)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四)接受评估委员会交办的与评估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由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茂名市各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开展茂名市各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接受茂名市评估委员会的领导;
(二)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三)对报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培训和指导;
(四)组织专家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完成评估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五)对提出复核要求的社会组织实施复核考察,完成复核报告:
(六)将初评报告送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给予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复核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备案。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茂名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具体评估标准由茂名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评估对象,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茂名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章 惩 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茂名市民政局参照广东省民政厅标准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