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我省14家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变更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情况的报告
粤民民〔2002〕31号
省委办公厅: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八届〔2000〕16号)和华元同志在《省委决定事项执行情况》(2002年第三期)上关于我省各级公安部门主管的“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一律更名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政法委员会的指示精神,我厅对全省现有的14家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下发了《关于治安基金会变更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2〕21号),要求于4月25日前到我厅办理变更手续。全省14家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决执行省委的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材料,并按时到我厅办理变更手续。至4月30日止,全省14家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已全部办理了变更手续,换发新证。
专此报告。
附件:全省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变更名单
二〇〇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全省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变更名单
变更前基金会名称
广东省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韶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
梅州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揭阳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肇庆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茂名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湛江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潮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基金会
汕头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佛山市城区维护
社会治安基金会
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
广州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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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
韶关市公安局
梅州市公安局
中共揭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肇庆市公安局
茂名市公安局
湛江市公安局
潮阳市社会治安
综治委员会
深圳制宝安区
综治办
汕头市综治委
佛山城区人民政府
深圳公安局
广州市公安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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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基金会名称
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韶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肇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茂名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潮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深圳市宝安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佛山市城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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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韶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揭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肇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潮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佛山市城区区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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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未经批准非法成立的基金会(基金)组织的通知
粤民民〔2002〕67号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各省直单位: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2002〕13号关于“对未经批准非法成立的各类基金会要抓紧清理,限期取缔”的指示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对全省未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基金会(基金)组织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全省由各级党政部门以及事业单位自行成立,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但未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各类基金会(基金)组织共有272个,共有本金13.49亿元。这些基金会组织通过发动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支持家乡的社会公益事业,为推动当地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基金会组织未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由政府或部门多头审批,缺乏监督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容易滋生腐败。主要表现在:
一是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行为不规范,30%的基金会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理事会制度,40%的基金会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二是违规投资和发放贷款,造成部分不良资产,目前272家基金会组织的不良资产达1亿多元;三是本金不足,无法开展活动,272家基金会组织中,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204家,占总数的75%;四是各级领导在基金会担任领导职务较多,且绝大多数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社不分。五是缺少监控,容易滋生腐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未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基金会(基金)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为落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2002〕13号“对未经批准非法成立的各类基金会要抓紧清理,限期取缔”的指示精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达不到基金会保留条件的,一律给予取缔;对管理完善,作用突出,且符合基金会登记保留条件的,依法登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各级党政部门以及事业单位自行批准成立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金会(基金)组织。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基金会成立审批情况;
(二)是否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有无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
(四)有无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资金的使用和增值是否合法,有无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或接受企业挂靠的现象,有无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拆借资金;
(五)有无开展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乡镇级基金会的清理整顿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五、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分部署、初审、登记处理善后三个阶段,时间从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3月30日。
(一)部署阶段。从2002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各级党政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成立清理整顿组织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发出清理整顿通知。对基金会(基金)组织较多的地区也可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初审阶段。从200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自查。各基金会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基金会(基金)清理整顿表》(附件)一并报同级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
2、检查。各地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对同级基金会的自查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基金会的保留条件提出整改意见。
基金会(基金)组织保留的条件:
(l)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专职财务人员;
(3)基金会有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
(4)基金会负责人由党政领导兼任的,要按照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5)必须具备2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活动基金。
3、整改。各基金会根据同级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同级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
4、审查。各级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对同级基金会作出保留、撤销或取缔的意见连同基金会材料报省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
(三)登记处理善后阶段。从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3月30日。省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查各地上报材料,抽查部分基金会,对各有关基金会作出保留、撤销或取缔的决定,由省民政厅书面通知各基金会。经省民政厅书面通知同意保留的基金会到省民政厅办理依法登记手续。对撤销和取缔的基金会(基金)组织善后工作,由各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六、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是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会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各种不正之风产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基金会运作规范,确保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地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成立基金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基金会清理整顿必要的经费开支。
(四)对拒绝清理整顿的基金会,由各地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报省清理整顿基金会领导小组予以取缔。
附件:基金会(基金)清理整顿表
二〇〇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