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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4月29日粤民函〔2003〕107号)

时间:2014/12/4 14:14: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民函〔2003〕107号
深圳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的请示》(深民〔2003〕22号)收悉。经请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发生变动,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变更,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备案:l、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变更文件或许可证;2、财务清算报告书;3、董事(理事)会议同意变更的原始记录。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变动后,同时又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动的,按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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