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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日粤民函〔2005〕480号)

时间:2014/12/4 14:14: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

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民函〔2005〕48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民政局按照《通知》精神,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做好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工作。
  二、凡原在各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均列入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范围。对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变更申请,及时给予办理登记。对逾期不申请的,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今后,民办学校一律以法人形式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工作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结束。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变更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地在办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工作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迳报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研究解决。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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