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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举办个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粤民函〔2006〕141号)

时间:2014/12/4 14:13: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举办个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民函〔2006〕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精神,现就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举办个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优惠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办理个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收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其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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